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2388号
原告:**,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婕,***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理工大学,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理工大学图书馆职工,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燕,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原理工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建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扈静静
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