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3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理工大学,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燕,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灵志,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太原理工大学学生,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理工大学与被上诉人**、山西太工易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已注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山西太工易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注销,本院依法对其终止审理。
上诉人太原理工大学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46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不予返还30000元学杂费或者发回重审;三、请求依法改判46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发回重审;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理工大学与被上诉人**、山西太工易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东***达成调解,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太原理工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对上诉人太原理工大学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8元,由吕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太原理工大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燕
审判员  吕斌
 
二O二O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