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江苏紫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金润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走红商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理工大学、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紫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晋0702民初40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1869.4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山西走红商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太原理工大学、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紫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山西走红商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西走红商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理工大学银行账户存款291869.4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三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