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

某某与山西太工易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4649号
原告:***,男,200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西省霍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工易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被告:太原理工大学,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太工易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