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江苏紫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金润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走红商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理工大学、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紫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理工大学、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紫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1869.4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1869.42元的财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理工大学、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紫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1869.4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三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