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02民初4708号
原告山西晋建集团一建有限公司(原称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太原理工大学,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巩燕,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建集团一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理工大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建集团一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