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办公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073900819X。
法定代表人:汪平。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455元(其中支付工资37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