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3民初2009号
原告:武奎,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旭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办公25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11107390081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香樟大道交叉口文王集团9楼,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9426841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奎诉被告安徽广旭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奎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广旭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奎撤回对被告安徽广旭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奎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柴宇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