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刘凤荣,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与被执行人刘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10执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翔鹏
审 判 员 曹连征
审 判 员 马 晨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少含
书 记 员 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