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民终6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中心黑龙江总队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勋,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从国栋,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导致其没有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系客观事实;二、虽然借款关系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原则上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但本案中二者存在密切关联,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及从保护弱势劳动者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处理本案。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返还借款4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下属单位职工,现已退休。***于2015年6月5日、2015年12月7日以住院为由,分别向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借款2万元,共计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与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双方签订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的问题,因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且有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举示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建筑材料??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与***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也未约定还款日期,故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要求***支付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称由于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未及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导致其没有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而加重其就医购药的负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因***举示的证据一中没有关于办理医疗保险的内容,且***的该项主张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的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称其已年近六旬,又身患重病,从保护弱势劳动者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驳回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诉讼请求的问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已经经过诉讼处理,且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年老、生病更不是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抗辩理由,故***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全部本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事实、数额以及***未偿还本案案涉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原审判决***偿还本案案涉借款并给付利息并无不当。在原审及本院二审中,***虽均提出其向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借款的原因系因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未给其及时办??医疗保险,导致其没有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所造成的,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是否为***办理了医疗保险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亦不影响对本案的处理。***虽亦提出因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未给其办理医疗保险导致其自费支出的医疗费和药费应与本案案涉借款相抵销的主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要件,且在原审中***并未主张抵销。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海涛
审判员周志杰
审判员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马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