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与哈尔滨市香坊区嘉一生鲜超市返还原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2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丛国栋,该队总队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嘉一生鲜超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嘉一生鲜超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嘉一生鲜超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从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70号房屋内迁出的义务,但至今未给付房屋使用费。
2017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动力区健康路78号1单元4层1号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置。
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嘉一生鲜超市及经营者***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经营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房屋使用费141094.55元,案件受理费941元,未执行标的房屋使用费141094.55元,案件受理费941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景志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