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2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住所地***香坊区健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丛国栋,该总队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总队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岗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以下简称地质勘查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38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地质勘查中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与地质勘查中心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自己确认在地质劳服公司工作,地质勘查中心在地质劳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仅是代为保管***的档案,地质勘查中心为***补建职工档案并补缴社保费用,是地质勘查中心助人为乐的行为,而并非其法定义务。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18号)(十一)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因为该条款适用前提为原本就是主办国企职工在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由主办单位安置,但本案***自始就不是主办单位职工,不应适用此条款。根据哈劳社发【2005】44号《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2004年6月30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2012年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因此,***应当以个体劳动者的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其应当自行补缴养老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地质勘查中心虽主张***与劳动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服务公司系经地质勘查中心申请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关闭、执照吊销后,地质勘查中心应当遵照国务院及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通知要求,妥善安置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而地质勘查中心没有对其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清算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依法改制安置职工,注销该企业,亦未向***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职工档案一直由地质勘查中心掌管,且地质勘查中心分别于2007年11月、2015年12月为***补建职工档案、办理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因此,二审判决据此认为地质勘查中心已自认其与***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李懋
审判员孔祥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