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淮北文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2财保38号
申请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岳路。
法定代表人:连长城,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文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滨湖新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北文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地质花园价值1500万元的房屋产权。申请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5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淮北文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地质花园价值1500万元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