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603执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地质队队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841××49.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