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矿产研究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研究院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京03执107号之一
山西省地质矿产研究院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867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87510.02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408.37元并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86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翊民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姜 超
书 记 员  雷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