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安徽文汇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执46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勘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6001088Q。
法定代表人:***,队长。
被执行人:安徽文汇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泰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5630753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与被执行人安徽文汇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17)宿仲裁字第1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文汇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境内享有探矿权,勘查项目名称:安徽省淮北煤田童庄井田煤炭(补充)勘探(探矿权保)(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号:T34520090401033140)。因截至目前本案所欠债权约为100万元,该探矿权原取得时的评估价值为6184.62万元,远远超过本案所享有的债权,故对该挖矿权暂不宜处置。
另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发送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纯
审判员***
审判员孙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