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民初1872号
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95571226Q。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诉被申请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合作勘查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桂芹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鲁B××小型客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鲁B××小型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桂芹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B××小型客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鲁B××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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