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12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7F,组织机构代码49557122-6。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程戈庄南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7101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程戈庄南岭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户房产,后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执1872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12执176号的执行。2019年4月9日进入拍卖程序需恢复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21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标的1222040元,执行费14620元,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京东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潍坊市奎文区户房产信息,2019年7月11日买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601××××)以999251.92元最高价竞得,扣除执行费后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因拍卖所得款不足以偿还案件标的,所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7月6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2执恢24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车位,一拍、二拍均已流拍,变卖正在进行中。后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所有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35785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