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

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2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住山东省诸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948号爱丽舍小区1号楼2单元1302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执1872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12执176号的执行。2019年4月9日进入拍卖程序需恢复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2040元,执行费14620元,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京东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948号爱丽舍小区,2019年7月11日买受人***以999251.92元最高价竞得,扣除执行费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查询,其他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2执恢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