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

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2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程戈庄南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桂芹。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程戈庄南岭工业园,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岛地质勘查院于2018年12月28日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