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22民初73号
原告国网河南叶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叶县广安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11223331C。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环境调查院,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6号沙门村翰宇商务804室,法定代表人:皇甫行丰,院长。(原告提供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南叶县供电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环境调查院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网河南叶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国网河南叶县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