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与湖南金诺矿业有限公司玲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23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住所地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诺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诺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