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

起诉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与被起诉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304民初2980号 起诉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7月19日,本院收到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的起诉状。起诉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不当施工行为而垫付的抢救费用2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修复质量不合格工程或承担质量不合格工程修复费1230140.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初,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承包了冷水江市自然资源局娄怀告诉潘桥隧道入口处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自主完成该项目的勘察设计部分,将工程施工部分分包给被告***完成。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进场施工,双方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娄怀高速潘家桥隧道入口处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及义务。2021年2月3日项目基本施工完毕,工程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2021年2月23日,被告***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部分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为此支出了22万元的抢险费用。经抢险后但险情并未真正消除,如果不及时处理,会发生新的地质灾害。为此,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消除上述险情的费用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结果显示,消除上述险情的费用需1230140.38元。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动产所在地不在湘潭市岳塘区,故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