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福州嘉宾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2执恢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福州嘉宾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和福州嘉宾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按每月46428元为标准的租金以及滞纳金(每月应付租金的滞纳金以46428元为基数,从当月6日起按0.0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3214元、从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3月3日的水费25038元、电费207121元和按10690元/月标准计算的物业费、违约金1392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6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是(2017)闽0102执1990号。经本院执行,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7)闽0102执19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福州嘉宾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遗留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内的物品,本院依职权于2018年9月30日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据(2018)闽0102执恢103号执行裁定书,先后两次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福州嘉宾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遗留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内的物品,但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确认,其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73000元接受拍卖标的抵偿债务。本院作出(2018)闽0102执恢4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物品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代垫的评估费、诉讼费24256元、公告费560元及债务18184元;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消费;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短信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