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23民初17号
原告: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67巷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常有,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红旗路。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西丰县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站前街16号。
负责人:**,系该中心主任。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职员。
原告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丰县自然资源局、西丰县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4元,减半收取计4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淑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