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西丰县自然资源局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23民初17号 原告: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67巷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常有,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红旗路。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西丰县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站前街16号。 负责人:**,系该中心主任。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职员。 原告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丰县自然资源局、西丰县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4元,减半收取计4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淑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