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中,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女,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辽中区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知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执行款159529元,案件受理费3490元、执行费2293元由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人民政府承担,因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5执2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 涛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