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2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宽甸国沣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年7月23日出生,满族,系宽甸国沣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天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宽甸国沣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天合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辽062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宽甸国沣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宽甸天合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并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依法将被执行人宽甸天合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宽甸国沣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宽甸国沣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