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南华大街388号。
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0-3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上诉人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7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县,本案应由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依据双方签订的《鸡东县政府门户网站》、《鸡东县综合信息系统》制作协议,向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索要拖欠制作款,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岗区为合同履行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住所地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原审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法院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依法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先行向合同履行地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黑龙江省××南岗区确定管辖,裁定驳回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