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

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7693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23655238M。
法定代表人:李振胜,职务:所长。
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南华大街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32100192060XB。
负责人:卢剑锋,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汉
人民陪审员  毛丽
人民陪审员  关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