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024执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单久库,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三岔口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于2017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少量存款余额和房产,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房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不要求处置。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