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02执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龙盛军,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熊焰,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大吉煤矿。
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吉场镇高兴村。
组织机构代码65743467-5.
法定代表人***,该矿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重庆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平台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毕节市大吉煤矿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19.48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后,于201年月日依法扣划到本院,并查明***独资开办了毕节市大吉煤矿,2008年11月14日***以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并收取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转让款人民币15700000.00元,尚欠人民币300000.00元,并将毕节市大吉煤矿的公章、***的私章、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矿所需图纸、地质资料、土地租用合同、及前期费用支出有效票据交付给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提供了转让合同),因政策原因,该煤矿已经整合到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该矿的采矿权于2013年9月29日经黔国土采转公[2013]488号公告(采矿许可证号52××141)办理过户给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过户,自此袁帮龙已经不是毕节市大吉煤矿的实际所有人。2011年8月16日,毕节市大吉煤矿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并不是***签订的),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诉讼毕节市大吉煤矿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也没有委托重庆市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和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诉讼,聂国林、**在未得袁帮龙的亲自授权所参加代理的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是无效的,所以该案存在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违法。本院已经中止执行。因该案的执行已经超过6个月未执结,为有利于案件尽快执结,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5执他17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以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