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与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02执110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19号。组织结构代码:45064105-9。
法定代表人:龙盛军,系该地质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重庆市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镇葛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6920572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即工商、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为由向本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本清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