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

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02民初1134号
原告: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69205721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0310326666。
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150000000141,组织机构代码:45064105-9。
法定代表人:龙盛军,系该地质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5001200610869827。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庭审结束之后,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20元,减半收取22360元,由原告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