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

楚雄市东瓜镇兴隆秋树石场诉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3民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楚雄市东瓜镇兴隆秋树石场。
经营者沈其高,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住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姚安县人,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职工,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楚雄市东瓜镇兴隆秋树石场(以下简称秋树石场)与被上诉人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以下简称楚雄勘查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楚雄市东瓜镇兴隆秋树石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