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与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5民初730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
法定代表人: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与被告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2元,减半收取计5401元,由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负担。
审判员*大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都仁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