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1754号
原告: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地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67302509F。
法定代表人:郝通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内蒙古中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地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85198285J。
法定代表人:王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忠,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0元,由原告负担6520元,退还原告6520元。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
人民陪审员  屈惠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