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太平洋保险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初字第2920号
原告井红,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第二地矿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730250-9。
法定代表人郝通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巴市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67692077-1。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中兴水郡商业楼3楼。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19199.94元、门诊费274.4元、误工费1832元、护理费1832元、营养费800元、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25038.6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以下第四、八、九、十项、对其它事项无争议。
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3年05月30日10时许,***驾驶蒙L66889号小型客车沿临河区临五路六中路口由南向北行驶左转时,与原告井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中发生碰撞,致原告井红受伤,两车受损。
二、本起事故的责任划分: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临河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井红无责任。
三、原告的医疗情况:原告井红在巴彦淖尔市医院住院治疗34天,伤情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右内踝骨折等。
四、医疗费:原告在巴彦淖尔市医院支出住院医疗费19199.94元,支出门诊治疗费153.7元,以上共计19507.34元。有合规票据为证。
五、伙食补助费:800元(20天×40元)。
六、护理费:1832元
七、误工费:1832元
八、营养费:原告提供的病历中,没有明确记载医嘱要求其加强营养,不予支持。
九、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依法酌定为200元。
十、车辆保险情况:***驾驶的蒙L66889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巴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判决结果
***驾驶车辆与原告井红发生碰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井红无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155668.93元已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巴市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井红二次手术各项损失共计24171.34元,应在蒙L66889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巴市支公司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费)第三者商业险剩余限额内赔偿。被告内蒙古第二地矿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井红经济损失24171.34元。
二、驳回原告井红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项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