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05948568X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建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47119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字第1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人民币10000元。二、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33元(申请人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在支付上述勘察费及违约金时向申请人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一并支付)。 因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项向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称,目前因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宜另有诉讼纷争未决,自愿暂且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撤回执行申请后,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之规定,在期限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执45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