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大田煤矿与水城县国土资源局、盘水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黔0201行初14号
原告: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大田煤矿,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化乐乡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吴吉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怀勇,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德渝,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635E。
法定代表人:李珍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柏清边,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419878。
委托代理人颜朝娥,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局职工。
被告: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六盘水钟山区钟山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曾晓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局职工。
第三人: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65号。
法定代表人:尹森林,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罗阳乔,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晶,男,系该单位员工。
第三人:李恒团,身份信息不详,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树均,男,穿青人,1950年7月3日,身份证号码:520221195007030438。住址:贵州省水城县化乐乡化乐村湾子组。
第三入:李恒杰,男,穿青人,1983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8303180610,住址:贵州省水城县化乐乡化乐村湾子组。
第三人:李树先,男,穿青人,1946年9月19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恒辉,男,穿青人,1968年11月22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恒春,男,穿青人,1967年1月30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升海,女,穿青人,1989年9月23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恒银,男,穿青人,1973年8月26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树祥,男,穿青人,1941年1月16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刘登昌,男,穿青人,1963年10月30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恒忠,男,穿青人,1966年3月22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青,男,穿青人,1976年10月9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刘绍兰,穿青人,1941年7月2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朱大荣,男,穿青人,1941年2月20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朱发海,男,穿青人,1972年9月19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朱发锡,男,穿青人,1982年2月9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恒华,男,穿青人,1972年10月30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恒高,男,穿青人,1971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号码:520221197110030419,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刘登荣,男,穿青人,1970年I1月21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刘登义,男,穿青人,1975年10月18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树林,身份信息不详,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恒森,男,穿青人,1983年2月2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恒太,男,穿青人,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树光,男,穿青人,1941年8月1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付绍英,女,穿青人,1934年11月20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刘登富,男,穿青人,1968年3月11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朱发胜,男,穿青人,1988年5月4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朱大权,男,穿青人,1961年10月6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朱大贤,男,穿青人,1955年12月23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朱发虎,穿青人,1979年3月4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代理人罗杰,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196803。
第三人:朱发官,身份信息不详,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张发祥,男,汉族,1973年9月9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张发德,男,汉族,1972年4月2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张仁军,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5410010437,住址:贵州省水城县化乐乡化乐村湾子组。
笫三人:陈向国,男,汉族,1974年2月25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402252013,住址:贵州省水城县化乐乡化乐村湾子组。
第三人:李恒洋,男,穿青人,1975年04月28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刘军,男,穿青人,1990年1月24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谢永秀,穿青人,1965年1月1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刘红,男,穿青人,1985年9月7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敖武荣,男,穿青人,1989年5月4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蒋弟先,男,穿青人,1929年3月9日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树国,男,穿青人,1954年8月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李恒毕,男,穿青人,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朱绍军,身份信息不详,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大田煤矿请求撤销被告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告知书》、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结论书》、第三人贵州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117地质大队、李恒团、李树均、李恒杰、李树先、李恒辉、李恒春、李升海、李恒银、李树洋、刘登昌、李恒忠、李青、刘绍兰、朱大荣、朱发海、朱发锡、李恒退休费、李恒高、刘登荣、刘登义、李树林、李恒森、李恒太、李树光、付绍英、刘登富、朱发胜、朱大权、朱大贤、朱发虎、朱发官、张发祥、张发德、张仁军、陈向国、李恒洋、刘军、谢永秀、刘红、敖武荣、蒋弟先、李树国、李恒毕、朱绍军行政行为一案,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第三人身份情况需进一步核实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
审 判 长  刘春雷
人民陪审员  黄仙翠
人民陪审员  李建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苏 春
书 记 员  胡宏巍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