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81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车辆所有、互联网金融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000元予以扣划并交付申请人,剩余款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谈德军
审判员 陈启智
审判员 张晓根
书记员 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