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方国安,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高龙(系***丈夫),男,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老安村徐家桥13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以下简称地质调研院)因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7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地质调研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案涉事故中,***超速驾驶及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且在行驶中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存在过错。***于本案诉讼中提交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有明显错误,故二审法院拒绝重新鉴定属程序违法。二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违法推定因果关系,致判决错误。地质调研院系在涉事道路上依法进行测试作业,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案涉事故的赔偿责任。其现提交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上联(2018)鉴字第094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该鉴定意见,***在事发时违法超速行驶,该新证据可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地质调研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地质调研院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系因骑驶电动车压到地质调研院工作人员铺拉在地面上的电线而倒地受伤,地质调研院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地质调研院就一、二审法院采纳的司法鉴定意见所提出的质疑,一、二审法院已在判决中从鉴定机构资质的完备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阐述了采信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并据此认为地质调研院要求重新鉴定的依据不足,不予准许地质调研院的重新鉴定申请,亦无不当。在此基础上,地质调研院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于二审判决后出具的鉴定意见,既不符合法律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其内容亦不足以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地质调研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缪 丹
审判员 徐东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