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7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长进,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波,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雷淮,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长进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6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长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包长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包长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建新
审判员 黄跃敏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