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炭地质勘查院

湖北煤炭地质勘查院与***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煤炭地质勘查院与***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2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6民初1190号
原告湖北煤炭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煤炭地质勘测院诉被告***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