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大地实业总公司、梁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民初7号
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色满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燕,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达布达尔乡31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黎瑞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黄维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喀什大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翔,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农商行)与被告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赞坎公司)、被告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维投资公司)、被告新疆喀什大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实业公司)、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喀什农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农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易湘虎
审 判 员  崔 瑜
代理审判员  陆建蔚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张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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