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0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班超路**。

法定代表人:宋雪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盈科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贵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吕志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30民初7号判决已中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已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现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已对其名下财付通账户提起冻结;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对外投资及股份;已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矿权情况,并进行手续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的风险,并告知了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状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和网络查控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754,9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145,575元及执行费88,3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30民初7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宏   洲

审 判 员 帕尔哈 提 吉利里

审 判 员 司拉义买买提肉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      群

书 记 员 谭   江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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