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71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咯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
主要负责人:田晓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达布达尔乡31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黎瑞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黄维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多来提巴各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宋雪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不都艾内江
审判员 荣    飞
审判员 张    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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