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执监57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张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吉,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黄维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熊波,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农商行)与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赞坎公司)、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维公司)、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喀什农商行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喀什农商行向本院申诉称,请求将案件的执行法院变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事实及理由:我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铁路中院)为便于处置财产,经我行申请,铁路中院将该案委托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喀什中院)执行,但喀什中院因种种原因,未能接受该案的委托执行,将该案放置一年之久,铁路中院因执行事务繁忙未能对该案及时执行。2018年10月28日,铁路中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3日我行申请恢复执行后,铁路中院仍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我行根据铁路中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事实上,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大地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稳定的营业收入可供执行。赞坎公司的矿区内有成品铁矿石和拆除的机械设备可供执行,且我行已找到意向买受人。铁路中院发现上述财产之日起已有数年之久但仍未执行完毕。现申请将执行法院变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喀什农商行与赞坎公司、同维公司、大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8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5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执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7)新民初7号民事判决指定由铁路中院受理执行。铁路中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新71执70号。2018年10月28日,铁路中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铁路中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新71执恢27号。喀什农商行向铁路中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1)新71执恢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新71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第74条第二款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本案中,铁路中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该案,被执行人赞坎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喀什地区,为便于执行,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喀什农商行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将案件指定到喀什中院执行更为妥当。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7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民初7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竹   玲
审 判 员 莫   文   静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顾      翔
书 记 员 乃菲莎·塔衣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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