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甘肃成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122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公园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甘肃成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龙峡村峡门社龙峡山庄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甘122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甘肃成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成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对其生活、经济状况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成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