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地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与四川吉地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5070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吉地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1118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吉地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蒲忠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