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国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52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国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50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禹华诉被告浙江国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4元,减半收取计81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62元,由原告余禹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远